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北京保安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 Security Association,缩写为B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京依法设立的保安从业单位、保安教育培训机构、保安装备及人防、技防、物防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研发、生产、应用等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加强行业自律和保安队伍建设,协助公安部门组织、协调保安服务业务,完善首都安保体系;提高保安服务质量,开拓保安服务范围,促进保安服务事业健康发展,为维护首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公安局。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甲2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政策宣传、专题调研、行业规范、行业自律、专业培训、对外交流、咨询服务、承办委托、编辑专业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关心支持北京保安服务业的发展,愿意履行本会义务;
五)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第九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审核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向会员颁发证书和证牌。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依法可以享受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和证牌。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名誉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被除名的,本会将在市级相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加入本会1年以上,按时缴纳年度会费;
(三)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协会章程;具备保安或相关行业理论研究能力或实践经验,在保安行业取得较好成绩,具有一定声誉和影响力;
(四)热爱和支持本会各项工作,履行理事职责和义务。
协会理事原则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当单位法定代表人不能出任时可由其指定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的,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当选程序:
(一)由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推荐或直接向本会申请;
(二)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
(三)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四)由本会向理事颁发证书和证牌。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二)组织和协调所在单位或所联系指导的单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四)向理事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资料,介绍会员,举荐人才;
(五)引导保安企业依法开展保安服务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会员的除名或暂停会员资格;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核决定会员的加入;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任本会理事1年以上,按时缴纳年度会费;
(三)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协会章程;具有较高的保安或相关行业理论研究能力或实践经验,在保安行业取得突出成绩,具有较高的声誉和社会影响力;
(四)热爱和支持本会各项工作,履行常务理事职责和义务。
协会常务理事原则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当单位法定代表人不能出任时可由其指定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常务理事代表的,应书面通知本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当选程序:
(一)由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推荐或直接向本会申请;
(二)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
(三)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四)由本会向常务理事颁发证书和证牌。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二)协助本会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计划、决定、决议,及时向本会反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配合本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本市保安服务业发展现状进行调研,提出工作建议;协调、组织本会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协助本会开展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
第三十一条 理事或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可委托代理人参加。连续2年不参加或未委托代理人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资格,本会收回其理事或常务理事证书和证牌。
第三十二条 增补、罢免理事或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决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会长任期4年。任职时间最长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聘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或对行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领导,担任本会的名誉会长、顾问和专业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副会长代行相关职权。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由3人或以上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由本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的财务审计。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员的处分
第五十七条 会员退出本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所交纳的会费不退回。
第五十八条 会员有如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可以暂停会员资格,暂停会员资格期间,会员不享有本会会员的任何权利:
(一)会员在服务单位移交保安服务项目过程中,为后来进入安保从业单位或人员设置障碍、制造矛盾的;
(二)会员利用客户单位提供的信息从事与保安服务合同约定无关的活动的;
(三)会员之间发生争议时,未经充分协商而采用冲突或暴力方式解决问题的。
第五十九条 会员有如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资格被取消后,无权享受会员的任何权利:
(一)在被暂停会员资格期间,再次出现被暂停会员资格的情形的;
(二)协会会员以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削弱行业整体形象和竞争力的;
(三)存在恶意欠薪的行为,导致群访群诉的;
(四)其他影响行业声誉,给行业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22日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公众号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7602875
投诉邮箱:3283214931@qq.com
邮编:100164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号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体育馆东区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