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北京保安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 Security Association,缩写为B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京依法设立的保安从业单位、保安教育培训机构、保安装备及人防、技防、物防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研发、生产、应用等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加强行业自律和保安队伍建设,协助公安部门组织、协调保安服务业务,完善首都安保体系;提高保安服务质量,开拓保安服务范围,促进保安服务事业健康发展,为维护首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公安局。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甲2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政策宣传、专题调研、行业规范、行业自律、专业培训、对外交流、咨询服务、承办委托、编辑专业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关心支持北京保安服务业的发展,愿意履行本会义务;
五)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第九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审核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向会员颁发证书和证牌。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依法可以享受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和证牌。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名誉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被除名的,本会将在市级相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加入本会1年以上,按时缴纳年度会费;
(三)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协会章程;具备保安或相关行业理论研究能力或实践经验,在保安行业取得较好成绩,具有一定声誉和影响力;
(四)热爱和支持本会各项工作,履行理事职责和义务。
协会理事原则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当单位法定代表人不能出任时可由其指定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的,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当选程序:
(一)由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推荐或直接向本会申请;
(二)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
(三)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四)由本会向理事颁发证书和证牌。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二)组织和协调所在单位或所联系指导的单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四)向理事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资料,介绍会员,举荐人才;
(五)引导保安企业依法开展保安服务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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