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安协会章程
来源: | 作者: 佚名 | 发布时间: 2026-06-29 | 8220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的名称是北京保安协会,是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社会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三条  本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核准的章程及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社会团体坚持依法自治、规范管理、自主发展、廉洁自律原则,主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本社会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加强行业自律和保安队伍建设,协助公安部门组织、协调保安服务业务,完善首都安保体系;提高保安服务质量,开拓保安服务范围,促进保安服务事业健康发展,为维护首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作出积极贡献。

第六条  本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是:开展政策宣传、专题调研、行业规范、行业自律、专业培训、对外交流、咨询服务、承办委托、编辑专业刊物。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应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本社会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北京市。

  第七条  本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公安局。本社会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社会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拥护本社会团体章程、有加入本社会团体的意愿、在本社会团体的业务(学科、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社会团体。本社会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社会团体。

  每个单位会员选派一名代表,代表本单位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单位会员调整代表,需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单位会员需提交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授权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单位会员代表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社会团体活动、会议的权利;

  (二)对本社会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获得本社会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退出本社会团体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会团体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社会团体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社会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形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本社会团体应书面通知常务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社会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社会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十日内向会员公告。

  会员对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除名有异议的,可以自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审议,申诉和审议期间不影响决定效力。

  第十六条  本社会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准确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调整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社会团体负责妥善保存会员档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社会团体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决定名誉职务、实体机构的设立和终止;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变更或撤销理事会、监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变更社会团体名称、业务范围、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

  (十)决定终止事宜。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本社会团体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十五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推举一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会员大会应由会员本人出席。会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人员作为受托人出席会议,受托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社会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少为七人,原则上最多为一百人,且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社会团体的章程和各项制度规定;

  (三)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胜任理事工作;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换届前,理事人选由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选派一名理事,代表本单位履行职责。单位调整理事,应书面通知常务理事会。该单位作为常务理事单位的,其常务理事一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