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会团体负责人未经授权且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给本社会团体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
本社会团体不为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开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社会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社会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四条 本社会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变化调整情况以及经常务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五条 本社会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一至两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六条 本社会团体建立年度检查、报告制度,接受年度检查或履行年度报告义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本社会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社会团体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本社会团体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会员增强政治认同、主动接受党的领导,引导和支持本社会团体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社会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规定,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人数少于三人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联合建立党组织;无正式党员时,可通过接受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
本社会团体负责人中有中共党员的,优先推荐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中没有中共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本社会团体党组织具备换届条件的,与本社会团体理事会同步换届。
第七十条 本社会团体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对本社会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十一条 本社会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本社会团体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社会团体终止动议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七十三条 本社会团体终止前,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社会团体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社会团体未及时组建清算组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的职权和程序参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社会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会团体宗旨相关的非营利事业,或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五条 本社会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未明确的内容,法律法规、规章等有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会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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