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安协会章程
来源: | 作者: 佚名 | 发布时间: 2021-01-04 | 3441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由本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的财务审计。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员的处分

  第五十七条 会员退出本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所交纳的会费不退回。
  第五十八条 会员有如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可以暂停会员资格,暂停会员资格期间,会员不享有本会会员的任何权利:
  (一)会员在服务单位移交保安服务项目过程中,为后来进入安保从业单位或人员设置障碍、制造矛盾的;
  (二)会员利用客户单位提供的信息从事与保安服务合同约定无关的活动的;
  (三)会员之间发生争议时,未经充分协商而采用冲突或暴力方式解决问题的。
  第五十九条 会员有如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资格被取消后,无权享受会员的任何权利:
  (一)在被暂停会员资格期间,再次出现被暂停会员资格的情形的;
  (二)协会会员以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削弱行业整体形象和竞争力的;
  (三)存在恶意欠薪的行为,导致群访群诉的;
  (四)其他影响行业声誉,给行业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22日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