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会员的除名或暂停会员资格;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核决定会员的加入;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任本会理事1年以上,按时缴纳年度会费;
(三)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协会章程;具有较高的保安或相关行业理论研究能力或实践经验,在保安行业取得突出成绩,具有较高的声誉和社会影响力;
(四)热爱和支持本会各项工作,履行常务理事职责和义务。
协会常务理事原则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当单位法定代表人不能出任时可由其指定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常务理事代表的,应书面通知本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当选程序:
(一)由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推荐或直接向本会申请;
(二)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
(三)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四)由本会向常务理事颁发证书和证牌。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二)协助本会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计划、决定、决议,及时向本会反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配合本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本市保安服务业发展现状进行调研,提出工作建议;协调、组织本会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协助本会开展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
第三十一条 理事或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可委托代理人参加。连续2年不参加或未委托代理人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资格,本会收回其理事或常务理事证书和证牌。
第三十二条 增补、罢免理事或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决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会长任期4年。任职时间最长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聘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或对行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领导,担任本会的名誉会长、顾问和专业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副会长代行相关职权。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由3人或以上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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