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行使理事会的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对本社会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五)参与审议决定社团内部运行、事项变更、年度报告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勤勉、谨慎、独立行使被赋予的合法职权;
(二)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损害本社会团体合法利益、影响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的活动;
(四)不得泄露任职期间获得的涉及本社会团体的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接受监事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审议各项会议材料,提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提出设立、变更和终止实体机构事宜,报会员大会审议;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常务理事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审议其工作报告,变更或撤销其作出的决定;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审议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社会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变更事项,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向会员公告;
(十四)处理会员的申诉,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
(十五)决定本社会团体大额资金使用;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应提前七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五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社会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单位会员代表可以委托本单位人员作为受托人出席会议,受托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三十条 理事会一般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通讯会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应当采取现场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社会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社会团体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届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由五名以上常务理事组成,人数最多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其退出依照产生程序。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
(三)经理事会授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九)审议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社会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一)领导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审议其工作报告,变更或撤销其作出的决定;
(十二)处理会员的申诉,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
(十三)审议本社会团体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可与理事会同期召开。召开常务理事会,应提前七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不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社会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单位会员代表可以委托本单位人员作为受托人出席会议,受托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位常务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党组织负责人和监事会成员参加或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社会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其中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监事长一名。负责人(不含监事长)总数最多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设立常务理事会的,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本社会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社会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四条 本社会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届期相同,一般情况下,在本社会团体连续担任同一职务不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为本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社会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由本社会团体在其离任后的二十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社会团体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提名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出席(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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