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机制建设的意见
来源: | 作者: 佚名 | 发布时间: 2023-11-27 | 1778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预案,设立事件等级指标,明确部门职责及处置流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发生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立即响应、协调处置,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及时响应、共赴现场,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涉事企业负责人进行联合约谈,督促其妥善处理欠薪问题,做好现场稳控和矛盾化解工作。对发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企业负责人逃匿等情况的,可以动用应急保障金,先行垫付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依法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薪为由讨要工程款、劳务费、承包费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诚信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诚信等级评价标准,完善评价制度、细化评价指标,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作为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认真落实重大违法行为公布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完善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信用北京网站功能,持续开展嵌入式无缝对接,将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反馈等功能嵌入各部门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流程。
  (六)激励惩戒机制。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表现优秀及行为失信的联合激励惩戒机制。由相关部门在各领域依法依规设定列入标准,通过激励机制发挥优秀用人单位模范带头作用,结合双随机抽查和预警排查等工作,对诚信等级评价较好的用人单位减少抽查、检查频次。用人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联合惩戒机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七)区域协同机制。加强跨区域联动,健全执法联合、纠纷联调、信息联网、整治联动、维稳联控的区域协同机制,实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案件受案办理无缝衔接。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及本市跨区域或多区同发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要依托全市联动举报投诉管理网络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全市联动处理”。涉及京津冀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要深化案件办理协作机制,加强异地经营用工情况监管信息共享,实现京津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同联动。
  四、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一)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协调小组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区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绩效考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加大统筹抓总和协调督促力度。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整体合力。健全和落实问责制度,对因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工作不到位等导致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二)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各区政府要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督促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违法工程欠薪隐患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调处,防范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提升欠薪处置能力和监管效率。强化督促指导和督查督办,把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用人单位要承担工资支付主体责任,严格劳动用工管理,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四)强化社会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工会等组织对用人单位落实农民工工资权益以及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作用,加强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的协同配合。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舆论监督作用,适时曝光严重拖欠工资违法案件信息,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共同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