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动宪法实施和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开展每年的国家宪法日活动,召开国家宪法日座谈会,推动宪法实施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实施宪法规定的相关制度,两次作出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表彰为新中国建设和发展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和为促进中外交流合作作出杰出贡献的国际友人,表彰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中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作出关于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经法定程序特赦服刑罪犯23593人,彰显了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组织常委会任命的132人次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增强公职人员贯彻实施宪法的自觉性、主动性。
在推动实施宪法的实践中,我们更加深刻认识到,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总括性、原则性、纲领性、方向性。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与时俱进完善和发展宪法,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和机制,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适应新时代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紧扣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部署,聚焦法治领域短板和弱项,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一)围绕促进高质量发展立法。常委会会议7次审议民法典草案有关内容并7次公开征求意见,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我国首部法典民法典。制定外商投资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及时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修改种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等,助推乡村振兴、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制定电子商务法、期货和衍生品法,修改反垄断法、证券法、安全生产法、审计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对外贸易法,审议金融稳定法草案、公司法修订草案等,推动形成更加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修改专利法、著作权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助力科技强国建设,推动实现科技自立自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资源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印花税法,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审议增值税法草案,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税种制定法律,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
(二)加快国家安全领域立法。把维护国家安全放在立法工作的重要位置,制定生物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密码法、陆地国界法、反有组织犯罪法,修改反恐怖主义法、国家情报法、档案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审议反间谍法修订草案。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制定反外国制裁法、出口管制法,审议对外关系法草案、外国国家豁免法草案,健全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的法律制度,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批准引渡、刑事司法协助、反极端主义、移管被判刑人、武器贸易、联合军事演习、反恐怖、民用航空等领域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修改刑事诉讼法,为境外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法律手段。制定海警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预备役人员法、消防救援衔条例,修改国防法、人民武装警察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作出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军队战时调整适用刑事诉讼法部分规定等决定,推动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
(三)形成生态环保法律制度体系。围绕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保立法,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湿地保护法,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制定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起草审议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通过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通过不懈努力,生态环保领域形成了由1部基础性、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若干部涉及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噪声、海洋、湿地、草原、森林、沙漠等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及正在审议中的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等4部特殊区域法律组成的“1+N+4”法律制度体系,有力推动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建设。
(四)做好社会建设和民生领域立法。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修改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推动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制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疫苗管理法、医师法,修改动物防疫法、药品管理法,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食用的决定。回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法律援助法、社区矫正法、反食品浪费法,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体育法,作出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等,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特殊群体权益保障。
(五)作出授权决定或改革决定。回应全面深化改革提出的立法需求,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围绕深化国家机构改革,就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作出决定。修改57件次相关法律,3次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计量法有关规定,延长授权国务院开展农村土地改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等试点期限,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保证相关改革举措和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围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先后决定设立上海、北京、成渝金融法院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和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就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作出决定。听取审议10个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实施情况的有关报告。
五年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有效发挥人大在立法选题、评估、论证、立项、协调、起草、征求意见、审议等环节的主导作用;丰富立法形式,既注重“大块头”,也注重“小快灵”,广泛采用专项立法修法计划、立法工作专班、“小切口”立法、“一事一法”、推动区域协同立法和共同立法等方式和模式;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开展立法论证、立法协商工作,实施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共有154件次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109万多人次参与,有效促进了立法质量和效率的提升。五年来推进高质量立法,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更为完备的法律保障。
三、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
更好发挥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统筹运用法定监督方式,确保宪法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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